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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分立发生土地转移的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2014-09-15分类号:D922.291.91;D923;D920.5

【作者】蔡卫华  
【部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问题:甲公司合法公开取得一宗出让土地。不久,公司发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协议,土地归乙公司。但是当甲乙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却以甲公司土地投资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5%不能转移为由,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转移的是否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此类登记时,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供投资已达25%的投资额度证明?
【关键词】登记机关  转移登记  公司人格  存续分立  变更登记  甲乙  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  新设分立  资产形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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