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与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
2014-04-20分类号:D922.291
【部门】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破产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对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董事仍然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其立法模式包括前端模式、后端模式和全程模式三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破产法》对此问题有所规定,但存在较多问题。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破产法》需要在全程模式立法框架指导下,规定企业破产时董事等管理人员因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赋予其破产申请义务,明确企业破产时董事等管理人员对债权人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规定其免责条件,并明确债权人的追责方式。
【关键词】破产法 赔偿责任 破产申请义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基金】昆明理工大学人才培养项目“中日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KKSY201224005); 中国法学会项目“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逻辑与制度构建”(CLS2013D164)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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