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反思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
2014-01-15分类号:D922.287;D923.6
【部门】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摘要】"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关键词】对赌协议 法理沉思 海富案 启示
【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后危机时代投资中适当性制度的反思与展望”(项目编号:2013EFX006)
【所属期刊栏目】西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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