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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住宿费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06-05分类号:D922.22

【作者】房子磊  
【部门】江苏理工学院计划财务处  
【摘要】一、纳税主体辨析学费、住宿费是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高校学费、住宿费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一些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而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因此高校根本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我们可知,《企业所得税法》中所
【关键词】高校学费  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  财政拨款  国家税务总局  成本补偿  所得税政策  收费管理  先征后返  政府补助  
【基金】江苏理工学院社科基金项目(编号:KYY13519)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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