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的认定基准与启示
2014-10-08分类号:D922.182.3;D931.3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在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如果认定为劳动灾害,就可以得到劳动法律的相应保护和救济。在具体认定时,"业务实行性"和"业务起因性"是两个重要的相互联系的基准,明确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是否具有关联性。2007年制定的《劳动契约法》实现了对雇主安全照顾义务的立法化,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理念与宗旨。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经验,将"工伤"理念转变为"劳动灾害"、"职业灾害"理念,在注重物理性工伤防治机能的同时,关注精神性障碍的防治机能,并制定符合国情的劳动灾害认定标准。
【关键词】过劳死 过劳自杀 劳动灾害保险 认定基准
【基金】2012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派遣;外包劳动者的法律保障研究(12FXB009)”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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