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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职工“非主要责任”的认定

2014-08-06分类号:D922.14

【作者】沙兆华  
【部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现实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为数不少。比如,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张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张某在行驶过程中是否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接触无法查证等。此时,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直接关系到职工张某能否认定为工伤。简言之,张某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负全部责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如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下面具体分析交
【关键词】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道  交通管理  电动自行车  事故受伤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秩序管理  侵权责任法  事故责任认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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