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补缴工伤保险后基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04-06分类号:D920.5;D922.55

【作者】何斌  
【部门】江苏省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工伤保险  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  工伤待遇  劳动关系  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