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午休外出就餐行为能否定性为工作时间
2014-04-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剪裁工。2010年1月20日中午,李某骑自行车驮同事王某自单位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就餐后李某在返回单位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致其右桡骨骨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交通事故无责任。2010年4月26日,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经调查,某服装公司无食堂,午餐由员工自行解决。李某均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日具体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中午1小时午休用餐。当日李某受伤时间为12:35,距用人单位尚有0.5公里。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受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
【关键词】稻花香 工伤认定申请 桡骨骨折 工作时间 作息时间 工作原因 服装公司 待命时间 用人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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