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2014-03-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于某于2011年3月底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发生工伤,2012年1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累计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13年7月30日,经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关键词】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 等级鉴定 被申请人 伤残等级 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 协商一致 工伤职工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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