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前职业病检查认定工伤期间应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2014-10-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吴某等7人在被申请人某化学品公司工作均已5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31日到期。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病,2012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13年1月5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申请人以1100元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认为此期间属工伤停工留薪期,应按原工资3600元/月发放,故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10000元。
【关键词】停工留薪期 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 化学品公司 劳动能力鉴定 事故伤害 仲裁工作 企业搬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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