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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中谁是工伤事故责任主体

2014-10-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黎雄辉  杜鹏  
【部门】江苏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萧山园林)承建了某小区房地产施工项目,并把该项目中浇地基的工程转包给了王某,王某系自然人。2011年3月,王某找到了张某等几名人员替自己施工,劳动报酬口头约定按工作量当日结算。同年9月,张某在前往施工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王某不具备用工资格,遵循劳动关系上溯到具备用工资格主体的原则,1工伤保险部门确定萧山园林为劳动关系主体方。但萧山园林认为,张某的工钱视其工作量当天结算;上下班时间视施工进度而定,无严格的规定,这两点都符合劳务关系的特
【关键词】劳动关系主体  劳务关系  上下班时间  工伤保险  口头约定  事故受伤  施工项目  用工方  劳动报酬  非法用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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