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制度中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
2014-10-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赵某于2011年7月21日至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有自该日起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前六个月为试期、赵某任储备店长、月工资1.2万元等。双方另签有服务期协议,约定某餐饮公司为赵某提供自入职日起三个月店长训练营专项培训,包括资料费、讲师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培训费用由某餐饮公司提供;赵某若三年内因自身原因离职需退还全部培训期间所得的工资。2011年11月,赵某因个人原因向某餐饮公司申请职。某餐饮公司起诉,要求赵某退还已付的3万余元工资。另查,赵某入职后跟随某餐饮公司总部的一位长进行现场学习,一个月后被派至某分店从事自助餐饮管理工作。
【关键词】餐饮公司 服务期 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用 自身原因 餐饮管理 劳动合同 个人原因 用人单位 专项培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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