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适用“先刑后民”吗
2014-10-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湖南省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女,2011年2月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为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保险等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单位口头辞退了李某,双方遂产生纠纷。2013年3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赔偿金等。庭审中,单位提出因李某侵占了公司钱款,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立案案由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立案时间是2011年11月5日。据此,单位提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关键词】立案决定书 职务侵占 书面劳动合同 刑事案件 司法观念 程序价值 劳动权益 审理结果 公权利 犯罪事实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