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危机视阈下的环境立法公众参与
2013-02-01分类号:X321;D922.68
【部门】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行政学院
【摘要】风险时代生态环境危机时时侵扰着人类社会,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立法作为应对风险的主要社会控制手段,唯具备正当性,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公众参与和公众环境利益的表达,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该以利益表达的整合原则为基础,建立完善的环境立法公众利益表达制度,通过利益博弈的选择,从程序和实体上促进环境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实效性,从而更好地应对环境风险。
【关键词】风险 环境立法 利益表达 公众参与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区公民参与机制及其法治保障研究”(10CFX015);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研究”(2010YBFX28)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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