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海关洋员抚恤制度述略——以《中国海关密档》为中心的考察
2013-03-15分类号:K252;F752.9
【部门】厦门大学历史系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
【摘要】1859年后,洋人愈来愈多加入晚清海关,如病残或死亡则引发抚恤问题。1876年5月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规定海关职员若死亡,酬劳金可交给职员家属使用,确立死亡抚恤制度。抚恤包括抚恤申请、抚恤调查、抚恤实施及抚恤结束四个阶段。通过抚恤金支付安排措施,抚恤制度可使遗属维持生计、教育孩子,帮助他们实现独立谋生。
【关键词】晚清海关 洋员 抚恤制度 赫德 金登干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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