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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

2013-12-15分类号:K877;C913.68

【作者】刘正刚  杜云南  
【部门】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  
【摘要】在清代珠三角民间社会的土地房产买卖契约文书中,作为家中长辈的女性或以主立契人,或以见证人、接银人等身份出现,契约中屡屡出现的"子母商议"、"母子商议"以及"与祖母及母亲商议"等字眼,显示了女性长辈在家庭财产处分中具有重要的权利,也体现了孝文化在民间社会得到了贯彻实践。妇女的参与是契约文书生效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清代  珠江三角洲  契约文书  妇女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地域社会变迁中的广东乡村妇女研究》(批准号08BZS012)阶段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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