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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空间的“准公共领域”属性及其公民教育意蕴

2013-04-20分类号:G41

【作者】叶飞  
【部门】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  
【摘要】学校空间是否具有"公共领域"的属性,目前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论。按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纯粹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独立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的中间领域,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显然,基于哈贝马斯的理论分析,学校空间并非纯粹的"公共领域",因为它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家庭私人领域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它只具备有限的独立性、公益性、理性批判性以及协商对话性。因此,我们只能把学校空间视为"准公共领域",而不是一个"纯公共领域"。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学校生活空间需要不断建构自身的公共领域属性,发展和完善自由、平等、协商对话以及理性批判的特性,从而更有...
【关键词】公民  公民教育  公共领域  准公共领域
【基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公共交往与学校公民教育的实践策略研究”(编号:EEA110340);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编号:C-c/2011/01/43)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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