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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免收滞纳金

2013-10-06分类号:F842.6;D669.6

【作者】袁建文  
【部门】
【摘要】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参保补缴范围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在江西省各类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  城镇企业  《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  参保缴费  人力资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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