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4-09分类号:F812.42;F832.51
【部门】
【摘要】(接上期)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投资者 持股数量 证券账户 先进先出 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合并 计算纳税 securities 现金选择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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