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
2013-12-01分类号:F812.42
【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要】一、合理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科学确定纳税环节目前将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定在行权环节的税收政策,迫使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就要支付购买大量股票和高额个人所得税两笔费用。资金的压力和行权后所面临的风险,极大地缩减了股权激励机制的魅力。而从公平税负的原则来说,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于目前二级市场投资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有悖于税
【关键词】税收政策 纳税环节 公平税负 激励对象 市场投资 股票市场 财产转让所得 效率原则 持有股票 工资薪金所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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