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

2013-01-01分类号:F812.42

【作者】刘晓伟  
【部门】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  
【摘要】河南省某市有一家大型工业企业,主要从事汽车车锁生产,并设有自己的研究开发中心。近日,当地国税局税政科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企业近期将一项自行开发并自用的专利技术向另一家企业转让,取得收入200万元,账务核算归集到该专利的开发成本为100万元,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并按规定计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增值税中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的处理,企业财务人员把握不准。税务人员查阅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解答。一、企业正常自用研发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关键词】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人员  国税局  企业财务人员  研发支出  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发活动  应税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劳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