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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汇适用退、免、征税的三类情形

2013-10-01分类号:F752.62

【作者】王文清  
【部门】贵州财经大学MBA中心  
【摘要】为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进行收汇,如不能收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除《公告》附件3中所列9种特
【关键词】出口商品  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骗税  《公告》  免抵退税  免税政策  外汇管理部门  溢短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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