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收汇适用退、免、征税的三类情形
2013-10-01分类号:F752.62
【部门】贵州财经大学MBA中心
【摘要】为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进行收汇,如不能收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除《公告》附件3中所列9种特
【关键词】出口商品 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骗税 《公告》 免抵退税 免税政策 外汇管理部门 溢短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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