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退税中“抵”税计算依据的异议
2013-04-28分类号:F752.5
【部门】湖北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对企业自产货物实行自营出口业务,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采用"免、抵、退"计算方式。"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但在实际计算时,采用的是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依据。这扩大了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减小了进项税额,增加了应纳税额,人为地增加了企业负担。对进项税额,应在可抵扣的内销部分和不可抵扣的出口部分正确划分分担比例后,将可抵扣的部分计入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关键词】出口退税 计算依据 企业负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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