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法律性质以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法律框架
1997-12-15分类号:D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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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贸易的诸多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方式以其银行信用、收汇和收货安全而受到各国商人的普遍欢迎。信用证行为的主要规范是国际商会在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下面简称“500”),“500”业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唯一的依据。随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日渐盛行,作为其唯一行为规范的“500”的重要性可以想见非同一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500”作为信用证行为规范体系并不如我们想象得那样完美,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进而导致了信用证项下众多争议,甚至引发了令世人注目的信用证下的难以防范的欺诈活动。“500”的主要缺陷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关键词】信用证方式 支付方式 开证申请人 合同成立 信用证业务 开证行 委托代理合同 行为规范体系 买卖合同 银行信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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