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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型谈判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如何应用的问题

2013-03-10分类号:F740.4

【作者】陈文静  
【部门】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杰·费希尔(Roger Fisher)与威廉·尤里(William L.Ury)正式提出了"哈佛原则谈判法"理论,主张谈判各方根据价值和公平标准而不用诡诈达成谈判协议,后经费希尔、尤里、雷法等人的共同探讨和研究,发展为比较成熟的"原则型谈判"。原则型谈判不像友好型谈判那样只强调双方的关系而忽略己方利益的获取,也不像立场型谈判那样只坚持本方的立场,不兼顾对方的利益。本文结合教学实践
【关键词】国际商务活动  原则谈判法  尤里  信息技术公司  雷法  利益所在  费希尔  创新公司  商务交往  企业标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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