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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产酌分请求权

1997-12-15分类号:D923.4

【作者】张雪梅  
【部门】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条规定明确了《继承法》赋于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形成某种扶养关系的人相应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权利即为遗产酌分请求权(简称酌分权),享有这项权利的人即为遗产酌分请求权人(简称酌分权人)。《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是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互助互爱,和睦团
【关键词】被继承人  《继承法》  遗嘱继承人  继承开始  劳动能力  诉讼时效  义务人  继承期待权  遗嘱人  育幼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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