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的规定
1997-02-15分类号:D922.240.4
【部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摘要】论我国《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的规定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总经理魏迎宁一、对《保险法》中有关偿付能力规定的分析政府对保险企业实行严格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使保险企业经营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能够及时支付赔款,从而发挥保险的补偿职...
【关键词】保险事故 企业经营 保险标的 自留保费 所有者权益 未分配利润 保险责任 盈余公积 票面价值 资金运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