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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政府负债融资监管的建议

2013-12-08分类号:F812.5

【作者】祁玉清  
【部门】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所  
【摘要】我国《预算法》规定,除国务院允许外,禁止地方政府直接负债。目前,除了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和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外,通常地方政府还以一种变相的方式获得预算外借款。这虽然在客观上对地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增长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缺乏透明度,不利银行风险控制,增加了潜在的财政风险等。从现有的政策框架和实施结果看,无论是与企业债券的监管法规相比,还是满足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不断扩大的实际需要,推进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建设,加强对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负债融资  银行风险控制  债券发行  财政风险  政策框架  债务风险  缺乏透明度  城市基础设施  地方政府债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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