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2013-01-01分类号:F812.42;F832.51
【部门】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关键词】每次收入额 比例税率 实际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市场 个人投资者 股权登记日 代扣代缴 补缴税款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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