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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问题

2013-05-01分类号:F812.42;F813.3

【作者】王红晓  
【部门】广西财经学院  
【摘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存在着非协调性,各成员国财产税选择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各不相同,由此形成的财产税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财产税具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所没有的功能和优点,能有效地弥补这两大税收体系的不足,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关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之间的财产税协调问题。目前,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产税协调中,中国应着手以下工作:尽早出台"中国资产评估法";完善对房产及其占用土地的征税;开征遗产税;更新、修订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定。
【关键词】中国-东盟  财产税  协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东盟“两个文件”生效后的中国—东盟税收合作关系研究》(批准号:08BGJ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负责人:李国淮,成员:李顺明;王红晓;蒙强;古炳玮;邓文勇;雷裕春;蒋海勇;农锦华等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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