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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对固定资产核算影响分析

2013-12-10分类号:F812.42;F275.2

【作者】杨博  
【部门】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摘要】一、引言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这次增值税第一次"扩围"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的动产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所含的增值税。因为不包括不动产及交纳营业税的劳务,此次扩围只是部分扩围,并非全面转型。财税[2011]111号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及财税[2012]71号文(自2012年8月1日起陆续在北京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  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  货物运输业  视同销售  征收率  改征  抵扣范围  装卸费  应税项目  
【基金】2011年度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试点跟踪及推广研究”(编号:2011GXS5K080)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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