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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2013-12-05分类号: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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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4号文件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  修理修配劳务  解缴  预缴  分机构  机构所在地  汇总计算  销售货物  暂行办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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