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的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2013-02-01分类号:F812.42
【部门】江苏省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要】《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
【关键词】工资薪金 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 职工福利费 问题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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