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差额征税若干问题解析
2013-08-01分类号:F812.42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
【摘要】所谓"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可以差额征税,"营改增"后又不能根据现行政策安排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可以把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特定项目价款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据此征收增值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 重复征税问题 营业税政策 价外费用 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服务 修理修配劳务 征收率 扣除率 地方税务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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