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解决再投资重复缴税问题
2013-07-01分类号:F812.42
【部门】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 河南省邓州市国家税务局
【摘要】A公司为注册地在国外的公司,该公司2005年在我国设立了B、C两家100%控股子公司,投资额均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已废止)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鼓励利用外资,如果外国投资者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利润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预提所得税 税收问题 外国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 利用外资 所得税法 分回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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