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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解决再投资重复缴税问题

2013-07-01分类号:F812.42

【作者】史辛琳  刘晓伟  
【部门】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  河南省邓州市国家税务局  
【摘要】A公司为注册地在国外的公司,该公司2005年在我国设立了B、C两家100%控股子公司,投资额均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已废止)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鼓励利用外资,如果外国投资者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利润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预提所得税  税收问题  外国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  利用外资  所得税法  分回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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