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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3-09分类号:F812.42

【作者】张瑛  
【部门】
【摘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每次收入额  比例税率  实际税负  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市场  股权登记日  税收政策  个人投资者  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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