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及独立保函项下非单据条款的效力问题——以英格兰法律为视角
2013-12-10分类号:F740.4
【部门】西南大学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虽然在使用的环境、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上有诸多不同,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银行在这两类机制下承担的是独立性的付款/赔付承诺。这意味着银行只有在受益人(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根据其表面的记载,与信用证/保函上所记载的条件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履行其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 保函 独立性原则 开证申请人 基础合同 效力问题 付款责任 买卖合同 议付信用证 相符交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