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生态保护的制度性缺陷与农民生态权立法
2013-07-15分类号:F323.22
【部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农村生态保护在法制体系中被边缘化、农村生态资源权利主体虚位、农村生态损害缺乏救济机制,是我国农村生态保护陷于困境而面临的制度性难题。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农民对农村生态资源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农民对农村生态的保护利用、知情参与、救济等权利,使农民可以基于自己的生态权益在立法上争取发言权,才是解决农村生态问题的长效机制和根本出路。因此,我国立法应尽快规定农民生态权,并保障农民生态权各项权能的实现。
【关键词】农村生态 生态资源 农民生态权 立法
【基金】河南省政府2012年度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新农村建设法治问题研究”(编号:B332)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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