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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修建运输道路的税务筹划

2013-07-01分类号:F542

【作者】彭保红  周伯林  
【部门】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摘要】对于地处偏僻乡村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外运送物资的道路较差,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于是部分企业就会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并约定,企业以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道路完工后共同使用。这种由企业赞助修建道路的行为虽然达到了"共同出资、共同使用、互利双赢"的目的,但是企业以赞助形式支付修建道路的资金,对企业将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却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赞助支出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税收负担  所得税法  运送物资  应纳税所得额  汇算  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  货物运送  矿石开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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