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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

2013-06-15分类号:F426.1

【作者】李晓燕  
【部门】山西大学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依赖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能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完全实现,主要是由于矿产资源使用的"有偿"不能真实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没有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比较与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提出应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以权利金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价格形成机制等,以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和促进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
【关键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所有者权益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研究”(12BFX124);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煤炭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2012041011-03)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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