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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加利亚铜精矿品质纠纷案介评

2013-01-10分类号:F416.1;F755.44

【作者】李时民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一、案情简介山东S公司(买方)与保加利亚B公司(卖方)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铜精矿进口合同,其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和履行,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加利亚B公司在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支取了95%的信用证金额,其提交的保加利亚SGS检验报告显示:实际装船数量为275.88公吨。主要品质规格:(1)Cu21.57%;(2)Au3.7Grams;(3)Ag421Grams;(4)H2O0.4%。该批货物于2011年8月19日运抵黄埔港,随即安排CIQ复
【关键词】检验报告  黄埔港  主要品质  交单  合同义务  铜矿石  介评  目的港  仲裁庭  商业欺诈  
【基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首都流通业研究基地资助,项目号:JD-2012-Y-02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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