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思考
2013-01-20分类号:F406.72;F426.21
【部门】厦门大学财政系 华北科技学院
【摘要】煤炭生产企业属于自然资源开采行业,其产品成本构成存在特殊性,使得煤炭增值税负很高,仅次于烟草行业位列第二。一方面,生产中大量投入不能取得扣税发票,存在技术型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在取得的扣税发票当中,很多也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存在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扩大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需对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增值额进行实质课税,这对实施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煤炭 增值税 重复征税 实质课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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