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计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
2013-01-25分类号:F293.33
【部门】金地集团华南区域财务管理部
【摘要】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预计利润 房地产开发 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期应纳税 应交所得税 会计利润 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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