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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计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

2013-01-25分类号:F293.33

【作者】赵磊  
【部门】金地集团华南区域财务管理部  
【摘要】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预计利润  房地产开发  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期应纳税  应交所得税  会计利润  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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