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识别和判定
2013-05-20分类号:F321.42
【部门】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
【摘要】依据合作社的概念和原则,可以从是否是经济实体、社员是否是独立的生产者、所有者和惠顾者身份是否同一、是否谋求社员利益最大化四个方面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合作社。根据上述标准,人民公社、农村社区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均不适合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当前,亟需通过完善立法来防止合作社的异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合作组织 异化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基于合作社的奶业供应链与原料奶质量安全问题研究”(编号:11YJA790105)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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