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融资租赁交易方税负水平变化
2013-11-10分类号:F275
【部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一、融资租赁交易财税政策环境变化"营改增"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其他单位从事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对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差额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下称第13号公告)专门对
【关键词】融资租赁 价外费用 缴纳营业税 税率计算 售后回租 租赁期 税后净利润 应税所得 融资费用 租赁资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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