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的公共利益
2013-05-25分类号:F301.2
【部门】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定其内涵。实体标准是从内容上判定某一利益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标准,包括公共产品标准、交易成本标准、公共选择标准。程序标准指的是确认公共利益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全民公投确认公共利益、代议机构依立法程序确认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确定公共利益。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也应当在正视公共利益概念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强化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加强公共利益确认程序中的协商机制建设,完善补偿机制,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基金】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民权利的公法保护”(编号:09BFX024); 江苏省2009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江苏省农民权利保障制度的实证分析”(编号:CX09B_032R)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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