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国家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及启示
2013-06-15分类号:F276.6;D912.29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公司法首创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并在公司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制度绩效。依据我国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丧失,其法律责任免除,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后果转由他人或社会承担,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有效追诉犯罪,有必要在今后我国公司法中引进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
【关键词】公司终止 责任主体 保留 公司人格否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经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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