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推动沈阳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3-06-15分类号:F233
【部门】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科技局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要】沈财会〔2013〕303号各有关单位:为营造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环境,推动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为沈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在两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会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基地建设 会计工作者 会计专家 税务师事务所 领军 会计人才培养 微型企业 项目招投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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