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豁免编制合并报表主体的思考
2013-07-01分类号:F231.5
【部门】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规定,母公司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无豁免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企业集团因不愿意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迟迟不执行CAS33,这不仅引起了人们对合并报表编制目的与作用的重新思考,也引起了人们对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编制主体的进一步关注。一、我国合并报表编制主体的规范及现状合并报表的编制主体一般在合并报表准则中都有明确的规范,一直以来并无争议,根据国际会计惯例,合并报表的编制主体是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我国也不例外。
【关键词】合并报表 编制主体 国际会计惯例 母子公司 企业会计 单独财务报表 公司编制 国家税务机关 资本总额 财富最大化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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